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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看護工

移工服務

機構看護工主要在法定機構或醫院從事住民、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一般公司或未取得相關許可的照護場所,不會因為有照護需求就自動具備資格。

雇主類型及名額原則

  • 可能適用的機構包括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或失智症患者的長照/養護/安養機構、符合規定的社福機構、護理之家、特定醫院及住宿式長照機構。
  • 部分機構依實際收容人數計算,常見規則為每 3 名實際收容人得聘僱 1 名;部分機構依依法登記床位數計算,常見規則為每 5 床得聘僱 1 名。適用哪個公式須看機構法定類型。
  • 部分類別另要求外國看護工總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以申請時規定的投保或人力認定方式計算。

文件及流程

  • 機構設立許可、立案/登記證、機構類別及依法核准床數。
  • 實際收容人數、服務對象類型及相關照護資料。
  • 本國看護工人數及投保證明。
  • 依機構類型申請雇主資格/招募許可;機構看護案件的帳號或送件方式可能與一般家庭不同,應先核對主管機關規定。
  • 核准後辦理引進、聘僱許可及人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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