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是指受聘於台灣家庭,主要負責照顧失能長者、身心障礙者或符合政府規定照護需求者的外國工作人員。依台灣《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主要須確認被看護者是否符合政府規定的資格,而非以家庭收入、房屋大小或雇主本身的營業額作為主要審查標準。家庭看護工主要從事被看護者的日常生活照護、起居協助及相關照顧工作,申請資格則依被看護者的身體狀況、失能程度、年齡及相關醫療或長照證明進行認定。
被看護者資格
在被看護者的資格方面,依現行規定,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可以依規定申請;經指定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後,未滿八十歲且有全日照護需要者、年滿八十歲且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以及年滿八十五歲且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也可能符合申請條件。此外,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相關規定,並連續六個月以上接受政府補助的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者,亦可能符合資格。若被看護者經醫師診斷患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病症或病況,也可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實際資格須依醫療評估結果、疾病類別及現行法規認定。
高齡者申請
在高齡者申請方面,台灣已開放符合規定的年滿八十歲者,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不必一律先經傳統的失能評估程序。不過,申請人仍須確認被看護者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及雇主與被看護者之間的身分關係和其他法定條件。另有部分被看護者在申請前一年內曾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符合規定的家庭看護技術人力照顧,也可能依規定申請。由於不同資格途徑所需文件並不完全相同,建議在送件前先確認適用的申請方式。
雇主資格
在雇主資格方面,申請人通常須與被看護者具有法定親屬關係,例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法規所列的其他親屬關係。申請時須提供雇主及被看護者的身分證明、戶籍或親屬關係證明,以及依個案所需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長照服務使用證明或其他相關資料。家庭看護工屬於家庭照護用途,不能任意安排至其他家庭或公司從事與許可不符的工作。
申請流程
在申請流程方面,雇主須先確認被看護者的資格,並依適用情況辦理醫療專業評估、取得診斷證明或準備其他資格文件。初次申請者通常還須依規定透過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程序,再依規定期限提出招募許可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招募許可後,雇主可依申請方式辦理國外引進或國內接續聘僱,並完成聘僱許可及其他必要程序。首次聘僱家庭看護工的本國雇主,亦須依規定完成聘前講習。各項申請期限、所需文件及實際辦理順序,須依個案資格及申請方式確認。
聘僱人數
在聘僱人數方面,一般情況下,同一名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家庭看護工為限;若被看護者符合植物人,或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等法定條件,才可能依規定增加一名。因此,雇主不能單純因為家庭照護工作繁重,就直接申請聘僱多名外籍看護工,仍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的例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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